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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曹与***影(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2民再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路曹,男,198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影(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凯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路**与被申请人***影(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8)京0115民初103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作出(2019)京02民申955号民事裁定,由本院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路**请再审称: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影(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北京市中天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认定***影(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借款单中“路曹”的签名并非路***签署。(二)涉案借款89万元并非路曹个人借款,该款项亦非由路曹个人使用。路曹调取了浦发银行开户申请及业务回单,证实路曹名下该张银行卡由***影公司出纳***办理并领取。根据公司邮件显示,该笔款项系向股东分红发放年终奖而使用,并且进入了出纳***的账户。 ***影(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一审中申请人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答辩权利。鉴定系申请人单方委托,我公司不予认可。我公司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申请人再审请求。 本院再审认为,因路曹在原审中未出庭参加诉讼,再审中路曹提交笔迹鉴定及银行开户申请、银行业务回单等新证据,故本案中路曹与***影(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之间是否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等一些基本事实需进一步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8)京0115民初1034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吴 宏 审判员 蔡 宁 审判员 江慕南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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