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创尔沃热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桓台支行、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0321执179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桓台支行,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东岳路12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734719225A。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196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桓台县。 被执行人:***,男,196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桓台县。 被执行人:山东创尔沃热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果里镇泰山路2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765789437F。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淄博代克热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创智谷A3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3346556139。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淄博润邦生态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果里镇凤鸣村委北3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31045071X9。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桓台支行与被执行人***、***、山东创尔沃热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代克热泵科技有限公司、淄博润邦生态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作出的(2021)鲁0321诉前调5851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9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山东创尔沃热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代克热泵科技有限公司、淄博润邦生态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存款、收入5800000元(划拨、扣留、提取数额详见协助冻结、划拨存款、扣留、提取通知书)。桓台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桓台支行;账号:3112********。 二、若存款、收入数额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山东创尔沃热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代克热泵科技有限公司、淄博润邦生态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清单)。 三、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