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0191执249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德宝建筑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高新区舜风路322号生产厂1号楼1-105室。
法定代表人:*增强,董事长。
被执行人:武汉万吉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统建大江园北苑10栋15层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德宝建筑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万吉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高商初字第4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山东德宝建筑节能技术有限公司请求被执行人武汉万吉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欠款259555.04元。
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向被执行人武汉万吉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在本案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4月14日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131元,2017年4月27日向申请执行人发还案款2131元。后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其他银行账户无存款,名下无登记的房产、土地、车辆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现由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武汉万吉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钊
审判员*红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