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春天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春天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1581执335-1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春天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临清市先锋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人民中路683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山东春天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临清市人民法院(2016)鲁1581民初字100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5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办理延长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于建立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