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春天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春天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1581执335-2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春天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临清市先锋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人民中路683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山东春天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临清市人民法院(2016)鲁1581民初字100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87640元至临清市人民法院(本院开户行: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号9150115070042050004643)。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于建立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