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华西建筑有限公司

海东金圆商砼有限公司、青海华西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青0223民初3588号
申请人:海东金圆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东市互助土族自治县威远镇北郊12号。
法定代表人:安新国,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允平,甘肃千佰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青海华西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碾伯镇古城大街45号金都名居五楼。
法定代表人:晏得鹏,系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海东金圆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华西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海东金圆商砼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依法在236875.78元的范围内对被申请人青海华西建筑有限公司账户内资金或者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进行网络查控、查封、冻结。申请人海东金圆商砼有限公司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如申请财产保全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并经人民法院判决由申请财产保全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愿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青海华西建筑有限公司价值236875.78元的账户内资金或者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进行网络查控、查封、冻结。
案件申请费1704元,由申请人海东金圆商砼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杨占菊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郭士坤
书 记 员 张建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