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华西建筑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都支行与青海华西建筑有限公司、海东市乐都区华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青02民初36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都支行,营业场所: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

负责人:王军林,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雅婷,女,该支行客户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增和,男,该支行客户经理。

被告:青海华西建筑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

法定代表人:晏得鹏,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海东市乐都区华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

法定代表人:郑连邦,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晏得鹏,男,198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

被告:晁琴,女,1984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

被告:王小青,女,1960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

被告:晏尚海,男,196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

被告:***,男,1968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

被告:袁福梅,女,196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都支行与被告青海华西建筑有限公司、海东市乐都区华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晏得鹏、晁琴、王小青、晏尚海、***、袁福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都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都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王新育

审 判 员 刘 静

审 判 员 田亚萍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祁娟娟

书 记 员 马俊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