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泽库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青2323民初88号
原告:***,自由职业者,住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宁,青海易合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自由职业者,住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宁,青海易合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华西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乐都区碾伯镇古城大街45号金都名居五楼。
法定代表人:晏得鹏,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青海华西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私下和解,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25.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宁吾加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银吉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