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华西建筑有限公司

西宁三田雍泓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晏得鹏、青海华西建筑有限公司等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青0103财保71号
申请人:西宁三田雍泓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西大街42号三田世纪广场29楼。
法定代表人:冯龙,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公民身份号码:×××,男,汉族,1981年11月23日出生,住海东市。
被申请人:青海华西建筑有限公司。
住所地:乐都区碾伯镇古城大街45号金都名居五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海东市乐都区华西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住所地: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高庙镇西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海东市乐都区华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东市乐都区碾伯镇古城大街45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西宁三田雍泓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海东市乐都区华西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青海华西建筑有限公司、海东市乐都区华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2285780元财产进行诉前财产保全,提供了***、海东市乐都区华西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青海华西建筑有限公司、海东市乐都区华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并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函(保单号:×××)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西宁三田雍泓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海东市乐都区华西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青海华西建筑有限公司、海东市乐都区华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共价值2285780元财产。
保全费5000元,由西宁三田雍泓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