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华西建筑有限公司

青海华西建筑有限公司与北京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青海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乐民商初字第232号
原告青海华西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晏得鹏,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北京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青海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海华西建筑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青海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海华西建筑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属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海华西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为5342元,由原告青海华西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晏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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