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恒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李某与海北恒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青2221民初1263号
原告:*某。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青海凡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费某,青海凡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北恒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221227000806Y。
法定代表人:杨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2,青海雷占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与被告海北恒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日立案。2019年11月7日,原告*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408元,减半收取704元,由原告*某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