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恒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谢某与杨某1、海北恒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青2221民初1520号
原告:谢某,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杨某1,出生年月不详,河南省洛阳市人,现住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
被告:海北恒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221227000806Y。
法定代表人:杨某2。
原告谢某与被告杨某1、海北恒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31日立案,原告谢某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谢某的撤诉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7元,减半收取1078.5元,由原告谢某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