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恒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海北恒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青2221民初1615号
原告:***,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凡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凡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北恒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221227000806Y。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雷占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雷占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海北恒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9日立案。2020年3月4日,*贵银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907.68元,减半收取计953.8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马生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