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青2221民初630号
原告:海北恒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浩门镇东关街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9632221227000806Y
法定代表人:杨**,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美怡,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成志,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门源县伟恒农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浩门镇东大街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221059126812W
法定代表人:冯文莲,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海北恒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门源县伟恒农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海北恒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北恒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北恒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128.32元,减半收取计7064.16元,由原告海北恒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马 桂 香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董桑杰旦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