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恒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青22民终11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浩门镇居民。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村民,现住西宁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审第三人:海北恒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浩门镇东关街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221227000806Y
法定代表人: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新,青海雷占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镡宇,青海雷占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第三人海北恒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青2221民初1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1年7月5日依法向上诉人***送达了开庭传票,2021年7月12日本案公开开庭时,上诉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907.68元,减半收取953.84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汤 继 文
审 判 员 魏 金 莲
审 判 员 杨吉措毛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张 爱 莲
书 记 员 黄 靖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