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恒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海北恒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青2221民初1615号 原告:****,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凡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凡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北恒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221227000806Y。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雷占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雷占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海北恒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9日立案。2020年3月4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907.68元,减半收取计953.8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