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吉峰农机有限公司

洛阳市博马农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河南吉峰农机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0322民初1689号
原告:洛阳市博马农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飞机场工业园区(孟津县麻屯镇)。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系原告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河南吉峰农机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政七街32号。
法定代表人:连振华,系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男,1958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告:**,男,195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
原告洛阳市博马农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吉峰农机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洛阳市博马农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市博马农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阳市博马农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长***
审判员任永辉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