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322民初88号
申请人:洛阳市博马农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飞机场工业园区(孟津县麻屯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河南吉峰农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连振华,该公司负责人。
被申请人:连振华,男,1958年6月22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男,195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洛阳市博马农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吉峰农机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洛阳市博马农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并由案外人洛阳市康杰通用设备有限公司提供担保,要求冻结三被申请人994336元的存款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人洛阳市博马农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吉峰农机有限公司、***、**的存款994336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洛阳市康杰通用设备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暂由申请人洛阳市博马农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任永辉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