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吉峰农机有限公司

洛阳市博马农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河南吉峰农机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孟津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豫0322执861-1号
申请执行人:洛阳市博马农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飞机场工业园区(孟津县麻屯镇)。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南吉峰农机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政七街32号。
法定代表人:连振华,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洛阳市博马农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河南吉峰农机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河南吉峰农机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