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同方智能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华视惟嘉科技有限公司与大连同方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203民初281号
原告大连华视惟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五四路。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黑龙江省肇州。
被告大连同方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五四路。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住大连市西岗区。
本院在审理大连华视惟嘉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同方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连华视惟嘉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1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大连同方智能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连华视惟嘉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93元,由原告大连华视惟嘉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宁波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