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113民初7638号
原告:沈阳凯利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财落街道办事处全胜社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311783089A。
法定代表人:张锋,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斌,男,汉族,系该公司工作人员,住址沈阳市大**。
被告:大连同方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五四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26018998Y。
法定代表人:丁志刚,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沈阳凯利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同方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凯利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2元,减半收取136元,由原告沈阳凯利电气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刘亚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李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