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同方智能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同方智能工程有限公司、某某都融创投资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1财保235号
申请人:大连同方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高尔基路212-6号5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26018998Y。
法定代表人:丁志刚,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都融创投资有限公司(原青岛万达***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滨海大道青岛万达***都展示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073297941M。
法定代表人:兰涛,总经理。
申请人大连同方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1日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408655.28元或查封其他等价值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函(121B40467202200000025)作担保。2022年8月15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确保仲裁裁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408655.28元或查封其他等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大连同方智能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李霆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