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12民初2583号
原告:***,男,汉族,1990年1月28日出生。
被告:大连同方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五四路6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26018998Y。
被告:***,男,汉族,1991年出生,住址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男,汉族,1991年2月7日出生,住址辽宁省昌图县(小后窑)。
原告***与被告大连同方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244元,减半收取计62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岩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