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云0922财保34号
申请人:临沧源鑫电力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900219481937U,住所: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忙畔街道忙畔社区园区路58号(临沧工业园区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云南天外天(临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云南天外天(临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临沧润达水电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9***53975T,住所: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凤翔镇洪桥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田学斌。
申请人临沧源鑫电力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临沧润达水电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临沧市分行,户名:临沧润达水电有限公司,账号:13×××02的银行存款234845.60元予以保全,申请人临沧源鑫电力有限公司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沧市分公司《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临沧润达水电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临沧市分行,户名:临沧润达水电有限公司,账号:13×××02的银行存款234845.60元予以冻结。期限至2019年7月9日止。
案件申请费1694元,由申请人临沧源鑫电力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