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112民初5957号
原告:沈阳世博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
法定代表人:魏延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振盈,辽宁共襄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沈阳清华同方信息港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沈阳世博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清华同方信息港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立案。原告沈阳世博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沈阳世博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11元,减半收取计1455.5元,由沈阳世博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