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源市鑫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市***兴建材有限公司、**市鑫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382民初2968号
原告:**市***兴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市刀尔登镇侯杖子村。
法定代表人:邢吉权。
被告:**市鑫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市小城子镇大新房子村。
法定代表人:许振栋。
原告**市***兴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市鑫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1日立案。原告**市***兴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市***兴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3元,由原告**市***兴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国珍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邵春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