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博瑞光电照明有限公司

1188扬州市博瑞光电照明有限公司与虞世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1084民初1188号
原告:扬州市博瑞光电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郭集镇。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金台(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3年7月25日出生,住江苏省通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扬州市博瑞光电照明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扬州市博瑞光电照明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扬州市博瑞光电照明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州市博瑞光电照明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9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扬州市博瑞光电照明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王芬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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