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博瑞光电照明有限公司

扬州市博瑞光电照明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1002执210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扬州市博瑞光电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3年2月1日出生,朝鲜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扬州市博瑞光电照明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1084民初62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被执行人***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扬州市博瑞光电照明有限公司欠款2354000元及逾期利息,并承担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相关诉讼费用。因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高邮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执行,后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10执监2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该案移送我院执行,本院于2019年8月9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能实际履行,也未能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
2、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名单;
3、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2019年12月3日,2020年3月26日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号等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4、被执行人***名下车牌照为“黑A×××××”汽车,本院已于2020年1月7日进行档案查封。该车目前下落不明,未能实际扣押,暂无执行条件。
5、2020年1月7日已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哈尔滨市香坊区××单元××以及××区太阳城小区××室两处房产进行了预查封,现暂无处置条件。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相关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但这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等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房产均暂无执行条件,本院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现不具备执行条件,可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今后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颖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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