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博瑞光电照明有限公司

扬州市***电照明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002执恢522号
申请执行人:扬州市***电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
法定代表人:曹玉松。
被执行人:***,男,1973年2月1日出生,朝鲜族。
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松北镇集乐村后汲家屯。
关于申请执行人扬州市***电照明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1084民初62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扬州市***电照明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能实际履行,也未能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
2、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2021年12月17日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号、房产、车辆、证券等情况进行了调查,***名下哈尔滨市香坊区南直路、千山路9栋1单元15层1501室房产及哈尔滨松北区世茂大道你好荷兰城A区17栋1号不动产,本院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此外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根据被执行人的身份信息上门查找,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
4、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名单。
本院已作执行情况告知书寄给申请执行人,限其收到后三日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和下落,申请执行人逾期未提供。
上述事实,有相关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但这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和下落,本案应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
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 判 长 曾光明
审 判 员 伞波仁
审 判 员 徐 颖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张陈智
书 记 员 王 伟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