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博瑞光电照明有限公司

北京建安伟辰交通设施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扬州市***电照明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8民初4596号
被告:扬州市***电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郭集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曹玉松,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北京建安伟辰交通设施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团河南村村委会西500米。
法定代表人:李建,该公司总经理。
扬州市***电照明有限公司与北京建安伟辰交通设施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原告扬州市***电照明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扬州市***电照明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扬州市***电照明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许振洪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王亚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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