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青海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互助土族自治县威远镇人民政府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青0223民初778号
原告:青海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青海省互助县威远镇东和路3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
被告:互助土族自治县威远镇人民政府,地址:青海省海东市互助土族自治县威远镇东和路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政府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普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
原告青海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互助土族自治县威远镇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青海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海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案件判决宣告前自愿提出的,且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海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00元,依法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