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互执字第582号
申请人:青海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65年12月7日出生。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5年12月7日出生。
申请人青海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2014)互民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已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4年10月22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款项37800元。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在银行无存款信息,在车辆登记机关无车辆登记信息,在互助县威远镇北大街12号2号1单元有住房一套,系家庭唯一住房,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互执字第58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并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