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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青0223民初3441号 原告:***,男,1970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海东市互助土族自治县。 被告:***,女,199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海东市互助土族自治县。 被告:青海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东市互助土族自治县威远镇建材巷14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青海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案件的判决宣告前自愿提出的,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