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青0223民初3441号
原告:***,男,1970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海东市互助土族自治县。
被告:***,女,199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海东市互助土族自治县。
被告:青海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东市互助土族自治县威远镇建材巷14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青海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案件的判决宣告前自愿提出的,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