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青0223执78号
申请执行人:青海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东市互助县威远镇建材巷14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执行代理人:***,系该公司总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被执行人:青海稼田农牧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东市互助县威远镇东和路3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青海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海稼田农牧机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青02民终5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青海稼田农牧机械有限公司未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青海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1月30日立案执行。并责令被执行人青海稼田农牧机械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青海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付案件款1450000元;负担执行费169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本案案件款1450000元的履行达成和解协议,2023年2月7日申请执行人青海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青海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回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青02民终5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