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二零九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省胜达液压坝科技有限公司、湖北二零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802执保130号
申请人:安徽省胜达液压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迎江区安庆临港经济开发区内环南路8-4号一至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MA2N4RBC5P。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湖北二零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书城路名士1号4号楼21层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572034433H。
法定代表人:段宗保。
担保人:***,女,汉族。出生1971年6月23日。住址安庆市大观区蔡山路龙井小区*栋*****室。身份证3408031971********。
申请人安徽省胜达液压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二零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安徽省胜达液压坝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湖北二零九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担保人***向本院提供担保。自愿以其名下在招商银行安庆分行营业部开设的6214865568710623银行存款人民币20万元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安徽省胜达液压坝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湖北二零九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名下在招商银行安庆分行营业部开设的6214865568710623银行存款人民币20万元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