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二零九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省海力混凝土发展有限公司、湖北二零九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赣0191民初1041号 原告:江西省海力混凝土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富大有堤吴公庙电排站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63352282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二零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书城路名士1号4号楼21层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57234433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湖北二零九工程有限公司南昌县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莲塘镇莲西路668号1栋二单元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MA7ET9YB1Q。 负责人:***。 被告:***,男,196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江西省海力混凝土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二零九工程有限公司、湖北二零九工程有限公司南昌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原告江西省海力混凝土发展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省海力混凝土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省海力混凝土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70元,减半收取1485元,由原告江西省海力混凝土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邓 萍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