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东成制冷空调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东成制冷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鄂0802民初1526号

原告:***成制冷空调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起霞,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原告***成制冷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成公司)与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起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东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退还其代领工人工资89875元,其无需再向***支付合同价款;***赔偿其经济损失154060元。事实与理由:其与***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约定了合同价款。因***领取合同价款34776元后未按照约定发放工人工资,引起工人投诉,***借支138119元也仅发放了部分工人工资83020元,还有55099元仍未支付,其再次支付了工人工资152375元。在此过程中***不解决相关问题,工程开工不久就处于怠工状态,至今未按照合同约定完工,已严重违约。其不得已另行寻找施工队伍完成该项工程,合同金额已达154060元。

被告***未予答辩,也未提交证据。

东成公司围绕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相应证据,本院经审核,认定相关事实如下:

一、关于当事人双方间合同关系事实。东成公司提交的协议书及劳务分包合同(以下简称合同),证实东成公司承接荆门市残疾人联合会发包的荆门市残疾人康复中心大楼中央空调采购及安装项目,东成公司与***于2019年8月10日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将该项目的水系统和风系统包工包料分包给***施工,暂定合同总价款分别为219660元、128100元,工期均为2019年8月9日至9月24日,并约定***必须每月按时向劳务作业人员发放劳动报酬,在申报当月劳务分包工程款时,须提供截止当时的劳务人员劳动报酬发放情况表,确保无拖欠,***承诺收到合同价款后首先支付劳务报酬。

二、关于东成公司支付款项相关事实。东成公司提交了***承诺书、借支单、拖欠工资明细、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情况说明、限期整改指令、工人工资发放信息及银行转账,证实东成公司于2019年9月6日分别向***支付劳务费12810元、21966元。因欠付工人工资,***于2019年10月22日向东成公司借支人工费138119元,其中83020元用于东成公司垫付工人工资,55099元支付***。***承诺按照约定工期完成工程量,如有迟延,接受东成公司后续工程款不予支付的处罚。东成公司支付了前述款项。因***又欠付工人工资,2019年11月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责令东成公司支付工人工资151775元及生活费600元。

三、关于东成公司要求解除合同相关事实。东成公司提交了解除合同通知函,该通知均是通过手机短信、微信消息、QQ邮箱发送,本院不能确认前述被发送对象为***,因此依据现有证据本院不能确认该通知函已经到达***。

四、关于东成公司所遭受的经济损失。东成公司提交了施工承揽合同、工程量清单及说明,可以证实东成公司因***停工而另行与他人签订施工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双方根据施工图纸和实际施工现场编制工程量清单,工程量按照双方认可的工程量清单确定。本案工程***尚未完工,工程量清单及说明也非经双方认可,因此本案无法确认***已完成的工程量,也就无法确认东成公司经济损失的范围。

本院认为,东成公司与***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将中央空调安装项目的劳务包工包料向不具有相关资质的***个人予以分包,违反了法律的效力性强制规定,所涉合同应为无效。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据此规定,东成公司要求***返还其按照约定已支付的89875元,符合前述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东成公司还要求***赔偿其另行找人施工造成的经济损失154060元,因该损失的范围难以确定,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主张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返还原告***成制冷空调工程有限公司款项89875元;

二、驳回原告***成制冷空调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59元,原告***成制冷空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132元,被告***负担182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当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费汇至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荆门向阳支行,户名: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5704010********。上诉人上诉期届满后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当事人如自动履行判决的,标的款汇至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收款人全称: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账号:420016660530********,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金虾支行。

审 判 长  彭忠强

人民陪审员  刘洪涛

人民陪审员  娄鸿宾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刘海荣

书记员付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