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1003执1125号
申请执行人:*****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市东西湖区惠安大道813号。
法定代表人:周建能,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银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荆州区北环路51号(银都花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银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鄂1003民初7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新能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北银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提取在其他部门的收入827108.56元【本金800000元、暂计算至2022年8月19日止的逾期还款利息16543.56元、执行费10565元】,不足部分再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清偿债务。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丁 鹏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