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1081民初1816号
原告:***,男,196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石首市人,住石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慧志,湖北博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首市金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首市皇叔街北路。
法定代表人:刘望春,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宏斌,该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子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石首市金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5日立案。2020年6月2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