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九龙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3324执48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74年11月4日,重庆市南岸区人,住重庆市南岸区。
被执行人:四川凯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洗面桥东一街**。
法定代表人:***,职务: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凯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18)川3324民初1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四川凯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限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川3324执4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魏杰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