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07民初8764号
原告:成都优信合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南一段5号附11号1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洗面桥东一街8号附2号1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优信合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优信合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优信合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优信合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284元,减半收取1142元,由原告成都优信合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