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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优信合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07民初8764号 原告:成都优信合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南一段5号附11号1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洗面桥东一街8号附2号1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优信合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优信合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优信合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优信合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284元,减半收取1142元,由原告成都优信合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