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宏博盛世建设有限公司

长阳资丘镇真诚加油站、湖北宏博盛世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鄂0528民初324号
原告:长阳资丘镇真诚加油站。住所地: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资丘镇资丘大道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8732730041M。
法定代表人:杨波,系该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昌陆,湖北仁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宏博盛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门市高新区掇刀区双严路西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565551862Q。
法定代表人:李军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元银,荆门市掇刀区团林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秦域,男,1973年1月25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原告长阳资丘镇真诚加油站诉被告湖北宏博盛世建设有限公司、秦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刘翔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3月11日和2021年3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追加了秦域为本案被告。原告长阳资丘镇真诚加油站法定代表人杨波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昌陆、被告湖北宏博盛世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元银、被告秦域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长阳资丘镇真诚加油站于2021年2月8日申请了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依法作出了(2021)鄂0528财保8号民事裁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长阳资丘镇真诚加油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湖北宏博盛世建设有限公司支付给原告加油款91804元,并从2019年10月30日起按年息8.55%支付利息直至付清为止。事实和理由:被告湖北宏博盛世建设有限公司中标本县资丘镇2016年度高标准基本农田土地整治项目第二标段项目,2017年3月30日至2019年10月23日,被告项目部在原告处加油,共发生加油款272684元,已经结算支付180880元,下欠91804元,被告项目部承诺2019年12月31日前付清,如不能按时付清则按银行贷款利率计息。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付款,故原告诉至法院。
原告长阳资丘镇真诚加油站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湖北宏博盛世建设有限公司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资丘镇2016年度高标准基本农田土地整治项目二标段出具的完工单1份以及完工单应付资金所对应的明细清单8张,被告湖北宏博盛世建设有限公司关于成立项目部并任命秦域为项目部副经理的文件复印件1份,被告湖北宏博盛世建设有限公司跟原告已付款的转账记录1份及原告出具的增值税发票记账凭证照片2张。
被告湖北宏博盛世建设有限公司辩称:我们申请追加秦域为本案被告的目的是要求秦域承担还款责任,虽然原告明确不要求秦域承担还款责任,但我们认为秦域为本案的适格被告,应当承担还款责任。1.本案案由为买卖合同,本案卖方为原告加油站,买方为秦域,不是我公司,刚才在庭审中秦域提交了公司任命的原件,对其真实性在一周内我公司提交意见,该项目部经理为董伟,秦域为副经理,按照一般公司管理规定应当董伟对项目部对外的事情签字确认;2.转包合同确实是违法的,但是在我国现有的工程建设领域大多都是这样实施的,应当承担的责任应当由实际施工人承担,我们公司仅仅对工程质量所造成的事实承担连带责任,但不对买卖合同相对性承担责任。
被告湖北宏博盛世建设有限公司为支持其辩称,向本院提交了中标通知书和协议书复印件各1份,内部施工合同1份,财务收支明细表1份。
被告秦域辩称:1.我作为项目部经理,项目部的事都是我牵头,我与原告的买卖也是我牵头负责的,追加我为被告合理我要来证明这个事实;2.对于被告宏博公司称我和公司签的协议,也是真实的,我和覃红安与公司签订的合约,当时约定是2.5个点,后来经与公司法人李军民协商,交给公司10万元管理费,经公司法人授意给其转账45万元,其中有15万元是直接转账给李军民,现在我的意思是如果工地不亏损就不会发生诉讼,但现在亏损了我个人和覃红安也无力偿还所欠的工程款和材料款,国土局现欠公司工程款约25万元,所以所有款项欠的债务问题由公司解决。
被告秦域为支持其辩称向本院提交了被告湖北宏博盛世建设有限公司关于成立项目部并任命秦域为项目部副经理的文件原件。
经本院组织当事人质证,本院对上述原、被告双方无异议的证据予以采信,对有异议的证据本院将结合案件事实及其他真实性无异议的证据来进行综合认定。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8月31日,被告湖北宏博盛世建设有限公司中标了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的长阳土家族自治县2016年度高标准基本农田土地整治项目(施工)第四标段。2016年9月30日,被告湖北宏博盛世建设有限公司鄂宏盛建文[2016]024号文件决定成立“长阳土家族自治县2016年度高标准基本农田土地整治项目第四标段”项目部,任命被告秦域为项目部副经理。该项目由被告湖北宏博盛世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秦域签订了工程项目内部施工合同,约定将该项目承建责任人为秦域,工程总价493.53元,上交工程总价2.5%的管理费。被告秦域作为项目承建责任人负责施工后,制作了“湖北宏博盛世建设有限公司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资丘镇2016年度高标准基本农田土地整治项目二标段”公章,并以项目部的名义在原告处加油,每次加油后由原告工作人员记录并由项目部加油人员签名,期间,被告湖北宏博盛世建设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日跟原告转油款5万元,2018年2月12日跟原告转油款105880元,被告秦域跟原告支付油款25000元。2019年10月29日,经原告法定代表人与被告秦域对账,跟原告出具了完工单:“今有湖北宏博盛世建设有限公司长阳资丘五房岭村国土整治项目部于2017年3月30日-2019年10月23日在长阳资丘镇真诚加油站加油总计款项272684.00元,已结算支付180880.00元,下欠油款合计91804元,大写:玖万壹仟捌百零肆元整。定于2019年12月31日前付清,如不能按时付清按银行贷款利率计息。”后两被告均未给付油款,故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应该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被告秦域系被告湖北宏博盛世建设有限公司任命的项目部副经理,其负责项目部施工时在原告处加油,被告湖北宏博盛世建设有限公司跟原告支付了油款155880元的行为应视为对本案买卖合同的追认及履行合同义务。对于还下欠的油款,后经过双方结算,被告秦域以项目部的名义跟原告出具了完工单,约定了下欠油款91804元的给付时间,被告湖北宏博盛世建设有限公司应当按照约定履行。故原告要求被告湖北宏博盛世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加油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的利息主张,本院予以调整,按照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3.85%为基础加计50%即5.775%计算利息。被告湖北宏博盛世建设有限公司关于被告秦域是本案买卖合同的相对方,工程转包给了被告秦域,应该由被告秦域承担还款责任的辩称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六百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湖北宏博盛世建设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长阳资丘镇真诚加油站油款91804元,并从2019年12月31日起至油款全部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5.775%支付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长阳资丘镇真诚加油站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048元,保全费1045元,由被告湖北宏博盛世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刘 翔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谭树君
书 记 员  汪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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