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宏博盛世建设有限公司

***、湖北宏博盛世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鄂0528民初621号
原告:***,女,1968年2月28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被告:湖北宏博盛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门市高新区掇刀区双严路西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565551862Q。
法定代表人:李军民,该公司总经理,男,1973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勤虎,系被告湖北宏博盛世建设有限公司员工,男,1984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
原告***诉被告湖北宏博盛世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刘翔适用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程序,于2022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湖北宏博盛世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勤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湖北宏博盛世建设有限公司支付给原告砂石料款9415元,并从2019年10月30日起按年息8.55%支付利息直至付清为止。事实和理由:被告湖北宏博盛世建设有限公司中标本县资丘镇2016年度高标准基本农田土地整治项目第二标段项目,2017年3月30日至2019年10月23日,被告项目部在原告处共发生砂石料款39415元,经结算已支付30000元,下欠9415元,被告项目部承诺2019年12月31日前付清,有被告项目部收货单佐证。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付款,故原告诉至法院。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收条1份,送货单15张,给被告湖北宏博盛世建设有限公司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资丘镇2016年度高标准基本农田土地整治项目二标段的项目负责人秦域短信记录截屏1份,并申请了秦域雇请的拖砂石料的司机韩春雷、韩国银出庭作证。
被告湖北宏博盛世建设有限公司辩称:被告对原告诉称的购买砂石料的事实并不清楚。原告诉称多次找被告讨要,被告除了这次接到法院传票,并没有接到过原告的任何电话。一、长阳县资丘镇高标准农田整治二标段项目是我公司转包给案外人秦域施工,秦域于2020年1月16日向答辩人出具的清欠支付明细表和2021年9月30日向答辩人出具的欠款说明,其中未付材料款中均没有本案所涉及的砂石料款9415元,答辩人不清楚该款项是否真实。二、秦域是资丘镇高标准农田整治二标段项目的实际施工人,项目所需材料由秦域负责采购,若本案债务真实,也应由秦域负责偿还,秦域于2020年1月16日向答辩人出具的清欠支付明细表中明确写明该表中款项为最终结算结果,如有增加由本人负责;2021年9月30日向答辩人出具的欠款说明中明确写明:剩余的一切事宜与公司无关,由本人全权负责。因此,本案的债务应由秦域承担。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庭审后由本案承办人与秦域电话通话,秦域电话表示二标段与原告购买砂石料情况属实,目前还下欠砂石料款9415元属实。
经本院组织当事人质证,本院对上述原、被告双方无异议的证据予以采信,对有异议的证据本院将结合案件事实及其他真实性无异议的证据来进行综合认定。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被告湖北宏博盛世建设有限公司中标了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的长阳土家族自治县2016年度高标准基本农田土地整治项目。该项目由被告湖北宏博盛世建设有限公司与案外人秦域约定该项目承建责任人为秦域。秦域作为项目承建责任人负责施工后,制作了“湖北宏博盛世建设有限公司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资丘镇2016年度高标准基本农田土地整治项目二标段”公章,以项目部负责人的名义找原告购买砂石料并由秦域雇请司机负责运输,砂石料装车时由司机在单张供货单上签字,砂石料运至秦域负责的二标段项目部时由收货人签字。截止2018年1月原告共供应砂石料887方,价款35140元。秦域跟原告转账支付砂石料款20000元后,原告继续跟二标段项目部供应砂石料15车,价款4275元。2019年2月,秦域跟原告转账支付砂石料款10000元。后下余砂石料款9415元未支付,2020年12月3日,原告短信找秦域讨要9415元,秦域表示收到但未支付货款,故现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应该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案外人秦域系被告湖北宏博盛世建设有限公司中标项目的项目部负责人,其负责项目部施工时在原告处购买砂石料,秦域转账支付了30000元后,现还下余9415元砂石料款未支付。原告将砂石料供货至被告中标的项目部后,现要求被告支付货款,秦域在原告处购买砂石料系其担任项目部负责人实施的代理行为,对被告发生法律效力,被告应该履行给付砂石料款的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湖北宏博盛世建设有限公司支付砂石料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湖北宏博盛世建设有限公司关于项目所需材料由秦域采购,应当由秦域负责偿还的辩称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的利息主张,被告未付款系违约行为,原告有权主张逾期付款损失。对于利息计算本院予以调整,原告于2020年12月3日要求秦域支付砂石料款,秦域未支付,本案逾期付款时间从2020年12月4日起开始计算,按照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3.85%为基础加计50%即5.775%计算利息。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六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湖北宏博盛世建设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砂石料款9415元,并从2020年12月4日起至砂石料款全部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5.775%支付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湖北宏博盛世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刘 翔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郑艳婷
书 记 员  刘 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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