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宏博盛世建设有限公司

湖北宏博盛世建设有限公司、欧建国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鄂03民终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宏博盛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门市荆门高新区·掇刀区双严路西16号。
法定代表人:李军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文昊,湖北平长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代收法律文书。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欧建国,男,196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道成,十堰市茅箭区援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上诉人湖北宏博盛世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欧建国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2020)鄂0302民初41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和询问当事人,合议庭认为事实已核对清楚,不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宏博公司上诉请求:纠正或删除一审判决认定错误的部分案件事实。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驳回欧建国诉讼请求的结果是正确的,但一审判决认定案件的部分事实错误,应予以纠正。一审判决认定错误的事实主要有:欧建国于2019年2月26日进入宏博公司承建的泗河系统治理工程项目,王朝海系宏博公司十堰分公司负责人王成平配偶曹艳玲手下的工作人员,欧建国工作期间未领取过工资,仅从带班人员处借支生活费。前述内容仅是欧建国提起诉讼时单方陈述的情况,缺乏证据证实,与实际情况不符,且该事实与认定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没有关联,宏博公司在劳动仲裁及一审庭审过程中,对欧建国陈述的前述事实持有异议且从未认可。一审判决认定的上述内容虽然对本案判决结果没有影响,但该事实有可能导致宏博公司承担工伤主体责任,有损宏博公司的合法权益。综上,请求二审法院对一审判决认定的错误事实予以纠正。
欧建国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请求二审法院驳回宏博公司的上诉。
欧建国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依法确认欧建国自2019年2月至今与宏博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欧建国于2019年2月26日进入宏博公司承建的泗河系统治理工程项目,工作地点为茅塔河龙泉沟,在自然人王朝海手下从事水泥槽制作工作并接受其管理,王朝海系宏博公司十堰分公司负责人王成平配偶曹艳玲手下的工作人员,欧建国工作期间未领取过工资,仅从带班人员处借支生活费,2019年6月16日上午欧建国在工作中受伤。后因申请工伤认定需要,欧建国以宏博公司为被申请人向茅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与被申请人间存在劳动关系。该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8月25日作出茅劳人仲裁字(2020)79号仲裁裁决书,认定欧建国与被申请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欧建国不服,遂诉诸一审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充分足以证实主张的将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本案系确认劳动关系纠纷,应当由主张劳动关系成立一方即欧建国承担举证责任。现欧建国所交证据仅能证明欧建国为王朝海提供劳务,没能提交欧建国与宏博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形式要件,即双方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同时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存在诸如宏博公司为其交纳相关社保费用、对其工作进行考核管理等事实要件。欧建国虽在宏博公司承建的项目工地工作,但其并非由宏博公司招聘,双方无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欧建国的工作并非由宏博公司直接安排管理,也未受宏博公司考勤等管理,双方间不具备劳动关系的实质特征。故欧建国要求确认与宏博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不予支持。依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项、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驳回欧建国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欧建国负担。
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宏博公司,被上诉人欧建国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
二审审理查明:欧建国于2019年2月26日开始在泗河系统治理工程项目(茅塔河龙泉沟)从事水泥槽制作工作,2019年6月16日上午欧建国在工作中受伤。后因申请工伤认定需要,欧建国以宏博公司为被申请人向茅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与被申请人间存在劳动关系。该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8月25日作出茅劳人仲裁字(2020)79号仲裁裁决书,认定欧建国与被申请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欧建国不服,遂诉诸一审法院。
本院认为:欧建国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与宏博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原审判决未认定欧建国与宏博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因欧建国与王朝海、曹艳玲及王成平等人是何关系与本案没有关联,本院对此不予审查评判。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缺乏证据支持,但裁判结果正确,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湖北宏博盛世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胡 韧
审判员 张 妍
审判员 刘占省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蔡婧婕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