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巴洛克电梯工程开发有限公司

武汉巴洛克电梯工程开发有限公司与洛阳荣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鄂0102民初1277号
原告武汉巴洛克电梯工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中山大道707号8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湖北元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阳荣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古城路西段29号奥体花城物业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巴洛克电梯工程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荣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巴洛克电梯工程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宣判前,原告武汉巴洛克电梯工程开发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巴洛克电梯工程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74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637元由原告武汉巴洛克电梯工程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月××日
书记员容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