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巴洛克电梯工程开发有限公司

武汉巴洛克电梯工程开发有限公司与武汉五羊酒店用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执一字第01206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巴洛克电梯工程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武汉五羊酒店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武汉巴洛克电梯工程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五羊酒店用品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盘民初字第0025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并确认执行标的5146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武汉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许庙村土地33333.33平方米因另案执行巳查封,该查封的土地上附着物较多,且权属不明确,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同时,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被执行人武汉五羊酒店用品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虽有财产(土地),但因另案执行被查封,该查封的土地上附着物较多,权属不明确,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同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和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盘民初字第0025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2015)***盘民初字第0025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