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巴洛克电梯工程开发有限公司

武汉巴洛克电梯工程开发有限公司、武汉五羊酒店用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鄂0116执恢481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巴洛克电梯工程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巴洛克公司),住所地:江岸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武汉五羊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羊公司),住所地:**区(村委会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巴洛克公司诉被告五羊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武汉市**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5日作出的(2015)鄂**盘民初字第0025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武汉巴洛克电梯工程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武汉巴洛克电梯工程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执行事项为:强制被执行人1、支付电梯安装费及违约金合计50400元;2、支付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合计1060元。3、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5358元(51460元×日万分之一点七五×595天,计算至恢复申请日);4、承担本案执行费。
执行中,本院于2017年9月8日向被执行人武汉五羊酒店用品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7年9月25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五羊公司在2017年10月底前支付申请人武汉巴洛克电梯工程开发有限公司42000.00元的和解协议”。2017年9月28日,被执行人武汉五羊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交付了案件款42000元整,申请人武汉巴洛克电梯工程开发有限公司表示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并书面向本院撤回(2017)鄂0116执恢481号案件的执行。
故(2017)鄂0116执恢481号案件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鄂0116执恢48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