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巴洛克电梯工程开发有限公司

武汉巴洛克电梯工程开发有限公司诉武汉大陆桥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鄂硚口民二初字第00161-1号
原告武汉巴洛克电梯工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中山大道707号801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曾祥兵,系湖北元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大陆桥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多福路特58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受理了原告武汉巴洛克电梯工程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大陆桥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