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巴洛克电梯工程开发有限公司

武汉巴洛克电梯工程开发有限公司与湖北**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1102执836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巴洛克电梯工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中山大道707号8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2616590563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路口镇***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060652262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武汉巴洛克电梯工程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鄂1102民初389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6月7日立案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查询及采取如下措施: 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湖北**置业有限公司支付武汉巴洛克电梯工程开发有限公司工程款2214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644元,执行费3306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 2.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多次查询被执行人证券、工商、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等信息,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向黄冈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保全查封被执行人湖北**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黄州区赤壁××道××号××广场××号××幢××**××层××号房屋(不动产权证号:鄂(2021)黄冈市不动产权第0××3号); 4.本院通过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 5.本院通过向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6.本院依申请对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7.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告知上述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本院的执行行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经本院采取多种执行措施,暂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 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