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民终321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习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越,贵州心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9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桐梓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习水县有点意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东皇街道习酒大道(五洲国际九号楼)电子商务产业园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30MA6DQMEA2N。
法定代表人:陈波,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龙蟠中路69、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83490580XH。
负责人:娄伟民,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颐海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中沟巷41、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002073527833。
法定代表人:杨俊波,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习水县有点意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四川颐海建筑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2020)黔0330民初51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书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上诉。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本案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施正高
审 判 员 贺灿灿
审 判 员 谭应勇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王 薇
书 记 员 胡汝静